8年前离异,一直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和额外的大额费用,独立给孩子买了RESP。 现在孩子过了18岁,上了大学,我也同意按收入百分比负担教育费用(学费,住校,吃饭)。 可是前妻说教育费用只COVER在校8个月的时间,我还要额外付给她暑假4个月的抚养费,按政府表格计算。我认为18岁以上没有这个规定,前妻就把我告上法庭了,要法庭强迫我每年支付4个月暑期抚养费,并签署条款我要支付教育费和抚养费到孩子研究生毕业后6个月。 请教懂加拿大法律的大侠们帮帮忙,有这样的规定吗? 她做的很多事情实在太过分,想和她把官司打下去。 又被警告说,如果我官司打输了,我还要负担她的律师费,是这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