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1)男人和女人在法律上有同等的权利,是受到最高的人权宪法的保障的, 而家庭法是宪法的子法,不能和宪法冲突的。
2)家庭法庭不能用假设的(或民间局部统计)的方式得出误导性的结论:男人不能够比女人更好的照顾小孩。
法院应该根据FACT对个案进行判案,不应该有先入为主以性别导向的思维,对女人男人都一样。
道理就好像我们在公司里管理层都要training:不能根据对方是女性就有“女人的能力不如男人”的思维, 这是基于性别的歧视!, 是犯法的,是不允许的。
3)既然是家庭中的男人和女人所产生的关系冲突而导致的离婚,
父亲和孩子之间并没有冲突,
为何单方面由法律的形式只听母亲单方面的要求,要把孩子判给母亲。这没符合法律上公平的基本法理和原则。
这样的结果直接导致破坏父亲和孩子的关系,变相的惩罚父亲, 也惩罚了孩子。这不符合孩子和爸爸的基于公平原则下的利益。
4)基于孩子的最大利益化的问题,为何家庭法院作出假设性的结论:妈妈比爸爸更适合照顾孩子?, 这是对爸爸不公正的。
现代家庭, 爸爸通常都会出外工作(住家男人比较住家妇女要少很多),
妈妈担任的具体的家庭责任比较爸爸更有利与接触孩子:
从和孩子共享时间资源上,从家庭采购上(西方家庭女人是家庭采购的主动力,不是男人)对男人是不利的。
这是爸爸无奈的对自我利益的牺牲(保持和孩子关系)的表现,也是爱护妈妈的表现。
但是这些男人的牺牲,倒过来变成了对爸爸的惩罚!
有很多例子表明:爸爸在家里照顾小孩,爸爸也可以比妈妈做的一样(也许更)好。是和具体的人有关的,和性别无关。
但是家庭法为何会认为:妈妈比爸爸更适合照顾孩子?, 这是对爸爸的偏见, 是不符合法理精神和现实的实际的。
家庭法和执行机构, 对孩子,对任何人都应该是公平的。这就是我总结的几个论点,
很高兴这些观点慢慢的在变成社会讨论,在有的地方已经成为家庭法院的法律。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2)家庭法庭不能用假设的(或民间局部统计)的方式得出误导性的结论:男人不能够比女人更好的照顾小孩。
法院应该根据FACT对个案进行判案,不应该有先入为主以性别导向的思维,对女人男人都一样。
道理就好像我们在公司里管理层都要training:不能根据对方是女性就有“女人的能力不如男人”的思维, 这是基于性别的歧视!, 是犯法的,是不允许的。
3)既然是家庭中的男人和女人所产生的关系冲突而导致的离婚,
父亲和孩子之间并没有冲突,
为何单方面由法律的形式只听母亲单方面的要求,要把孩子判给母亲。这没符合法律上公平的基本法理和原则。
这样的结果直接导致破坏父亲和孩子的关系,变相的惩罚父亲, 也惩罚了孩子。这不符合孩子和爸爸的基于公平原则下的利益。
4)基于孩子的最大利益化的问题,为何家庭法院作出假设性的结论:妈妈比爸爸更适合照顾孩子?, 这是对爸爸不公正的。
现代家庭, 爸爸通常都会出外工作(住家男人比较住家妇女要少很多),
妈妈担任的具体的家庭责任比较爸爸更有利与接触孩子:
从和孩子共享时间资源上,从家庭采购上(西方家庭女人是家庭采购的主动力,不是男人)对男人是不利的。
这是爸爸无奈的对自我利益的牺牲(保持和孩子关系)的表现,也是爱护妈妈的表现。
但是这些男人的牺牲,倒过来变成了对爸爸的惩罚!
有很多例子表明:爸爸在家里照顾小孩,爸爸也可以比妈妈做的一样(也许更)好。是和具体的人有关的,和性别无关。
但是家庭法为何会认为:妈妈比爸爸更适合照顾孩子?, 这是对爸爸的偏见, 是不符合法理精神和现实的实际的。
家庭法和执行机构, 对孩子,对任何人都应该是公平的。这就是我总结的几个论点,
很高兴这些观点慢慢的在变成社会讨论,在有的地方已经成为家庭法院的法律。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