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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家暴的意义(此处略去2万字)
接听报警电话须知:
1、对于无论是受虐人还是第三方打来的家庭暴力求救电话,无论其是否明确自己的身份,无论通话是否无故中断,无论对方表明已经不需要警方帮助,警员都要及时做出反应赶赴现场。家庭暴力求救电话和其他危及生命的求救电话,具有同样的优先处置权。
2、接受报警的联络官需要了解以下事实:
嫌犯的一些资料,比如和受害人的关系、目前下落、特征等;嫌犯当时是否服用毒品或饮用酒精 ;家中是否有枪械;孩子是否还在家中以及状态如何;家中是否还有人拥有枪牌或被拒发过枪牌;受害人是否曾经打过类似求救电话,如有的话上次的情况细节如何;嫌犯是否使用武器;嫌犯本次是否涉嫌违反禁制令或双方以前的和解协议,如有的话要了解禁制令和和解协议的内容。
出警警员对家庭暴力的处置程序:
1、如果报警电话声明嫌犯已经威胁到受害人的安全,或者有足够理由相信嫌犯将前往受害人的住址进行威胁,或者暴力伤害已经发生,警方无论嫌犯是否还在现场都要前往现场处置。
2、至少要有2名警员同时前往。
3、抵达现场后,如果暴力伤害已经发生,警员要首先对受害者所遭受的内外伤进行抢救,并检查、取证可见的外伤。一定要询问受害者是否还有其他伤害,并记录其陈词,还要记录下警员所观察到的伤痕。
4、在女性受到伤害的案例中,警员前往取证也视同其他罪案现场的取证工作一样。受害者的伤痕都要拍照纪录,确保所有伤痕和罪案现场都要充分取证(如损毁的家具等)。如果受害者是软组织受伤,伤痕当时没有明显特征,警员需要在48小时以后再和受害者取得联系,对已经显现的伤痕进行拍照取证。如果受伤位置比较隐私,应该派女警员前往协助拍摄工作。
同时也要收集其他证据,比如电话录音、医院就诊纪录、沾有泪痕或血迹的衣服、相关指纹或性侵证物。
保留受害者求救电话录音。
5、警员要在确保警员和受害者安全的前提下,对家庭暴力现场人员分别隔离做笔录(受害者、嫌犯和目击者)。如果沟通需要翻译,除非需要不切实际的长时间等待,不能从其家庭成员中寻找翻译,需要从警队或和此案无关的人员中寻找翻译。
6、警员需要向受害者询问是以前否有家庭虐待的历史,无论以前是否报告过警方都要记录下来。另外还要询问是否受到过威胁,家中是否有枪械,嫌犯是否曾经接触过枪械,嫌犯是否酗酒或吸毒,嫌犯精神方面是否有问题等问题。
也可以考虑向儿童目击者询问一些适当的相关问题,并记录儿童的相关信息。
也可以询问其他目击者、邻居或到场的急救人员。
7、笔录结束之后,需要让受害者过目并签字。
8、警员对所有有事实基础的家庭暴力案件都要提出指控。所谓具有事实基础不仅仅限于可见的伤痕、受害者口头陈述等,所有相关事实均在考虑范围之内。
9、警员在提出是否指控的过程中,要避免以下因素的干扰:双方的婚姻状态、事主事前曾经有过类似报警电话、受害人不愿意出庭、或者警员相信受害人不会出庭、法庭可能会判无罪、事主双方有一方口头宣称以后将不会发生暴力、或有明显证据的情况下有一方矢口否认曾经有暴力发生、担心嫌犯以后会对受害人实以报复、或受当事人种族和社会阶层状态的影响。
10、为了和刑法495、497条款保持一致,在签署指控时,需要拘捕相信是涉嫌的疑犯。
11、如果嫌犯已经逃离现场,警员要收集相关信息,包括嫌犯对受害人、公众和警方的安全威胁程度。如果认为需要提出刑事指控,则要迅速签发拘捕令并将资料输入加拿大警务信息中心数据库,并尽快查找到疑犯下落将其拘捕。
12、要将随后的处理过程及时通知受害人,比如是否成功拘捕或已经起诉等,并通过警方相关服务项目后续协助解决受害人的相关问题。
13、如果决定提出指控警员需要提交一份详尽的报告,并通知报告内涉及的当事人,以及归入《家庭暴力每月汇总》(OPC Form #29)。
14、在离开现场之前,警员需要告知当事人自己的警号和姓名和案件编号,以备查询。
15、警员需要告知当事双方,依据事实提出指控是自己的职责,当事双方要明白,无论是警员还是当事人都无权撤诉,只有检控官可以撤诉。
16、刑法524 (2)(a)条款规定执法人员在被告未按传唤通知出庭、违背出庭承诺(保证书或保释条例)的情况下,不需拘捕令即可拘捕被告。
17、警员需考虑嫌犯但是是否还有其他违反刑法需要提出指控的罪行,其中包括:
是否违反以往的保释条例、干扰司法公正(劝阻受害人作证)、或违反《家庭法》第24节(拥有婚姻财产)、《家庭法》第46节(骚扰他人),或违反《儿童法》第35节(虐待)等,如果证据确凿就可以拘捕。
18、如果根据《刑法》或《家庭法》没有对施暴者提出指控,而受害人表示担心自己的安全,警员应该向受害人介绍相关的合法保证选择,比如要求对方写出和平保证书等。也可以建议受害人寻求法律咨询等。
19、如果遇到被告方提出反控,也控告受害人,警员应该评估其合理性,如认为不合理,则建议被告寻求法庭审理。
20、如果警员认为会危及他人安全,可以没收嫌犯的犯罪武器或枪械、甚至没收拥有合法牌照的枪械。
21、万一受害者是残疾人士,警员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协助受害者:
如果是沟通方面的障碍,警员要尽力找到合适的交流方法,以及选择适当的运输工具、护理中心或庇护所服务。
如果被告是受害者的唯一看护人,而且一旦被拘捕之后会直接导致受害人面临新的危险,警员要建议受害人寻求家庭成员或社区中心的帮助。
22、如果存在移民身份问题或者语言障碍,警员要尽量寻找翻译人员,并通过翻译告诉受害人,其参与诉讼过程不会影响当事双方的移民身份状态。并告知受害人就移民身份问题,寻求中立的法律建议。一旦受害者认为对方有能力控制自己的身份文件并不让自己获得,警员要陪伴受害人前往取回相关身份证件、文件等。要告诉受害人,即使这些证件被销毁或遗失,也是可以补办的,因此不必担心。
23、警员要确保现场儿童的安全,必须符合《儿童和家庭服务法》的标准
协助受害者:
1、在对受害者的威胁未解除之前,警员要留在现场。
2、受害者如有需求,警员和陪同其前往住所拿取个人物品。
3、处于对警员和受害者安全利益考虑,也为了使警员保证作为公平的观察者,警员在其住所内不应该帮助受害者搬运其私人物品,但是要建议受害者寻求朋友或其他志愿人员的帮助。
4、警员要帮助受害者寻求社会机构和法律援助服务。
5、如有需要,警员要解决受害者到庇护所或其它安全地方的交通问题,并为其地点保密。
6、警队要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帮助受害人计划》的服务,比如受害人应该了解到自己案情的进展;如果对方获得保释,一定要通知受害人,如果可能要提供一份拷贝给受害人;警方在嫌犯被保释后,要提供给受害人适当的信息,例如安全计划中有关被提名监护人的情况等。
7、要求受害人填写《受害人影响声明书》。
执行拘捕程序:
1、当被告被认定实施家庭暴力,警员依据《刑法》第498款,并考虑到公共利益和环境因素,需要拘捕并关押嫌犯。
2、根据公共利益在决定是否拘留或释放被告的时候,警员需要考虑下列因素:
受害人的伤害是否严重;暴力过程中是否使用武器;嫌犯的过往暴力史;嫌犯实虐程度;嫌犯进一步暴力威胁的态度;警员在现场观察到会影响到案情的其他重要因素。
3、警员要考虑到拘留嫌犯的必要性,即嫌犯会影响到公众的安全。
4、一旦嫌犯被拘捕,在审判之前警员要考虑建议其保释,并邀请受害者协助决定其保释条款。
5、被控人员和其释放条款要及时输入《加拿大警务信息中心数据库》。
6、主管人员要定期审查案件报告,督促相关警员补充其中遗缺的内容。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打击家暴的意义(此处略去2万字)
接听报警电话须知:
1、对于无论是受虐人还是第三方打来的家庭暴力求救电话,无论其是否明确自己的身份,无论通话是否无故中断,无论对方表明已经不需要警方帮助,警员都要及时做出反应赶赴现场。家庭暴力求救电话和其他危及生命的求救电话,具有同样的优先处置权。
2、接受报警的联络官需要了解以下事实:
嫌犯的一些资料,比如和受害人的关系、目前下落、特征等;嫌犯当时是否服用毒品或饮用酒精 ;家中是否有枪械;孩子是否还在家中以及状态如何;家中是否还有人拥有枪牌或被拒发过枪牌;受害人是否曾经打过类似求救电话,如有的话上次的情况细节如何;嫌犯是否使用武器;嫌犯本次是否涉嫌违反禁制令或双方以前的和解协议,如有的话要了解禁制令和和解协议的内容。
出警警员对家庭暴力的处置程序:
1、如果报警电话声明嫌犯已经威胁到受害人的安全,或者有足够理由相信嫌犯将前往受害人的住址进行威胁,或者暴力伤害已经发生,警方无论嫌犯是否还在现场都要前往现场处置。
2、至少要有2名警员同时前往。
3、抵达现场后,如果暴力伤害已经发生,警员要首先对受害者所遭受的内外伤进行抢救,并检查、取证可见的外伤。一定要询问受害者是否还有其他伤害,并记录其陈词,还要记录下警员所观察到的伤痕。
4、在女性受到伤害的案例中,警员前往取证也视同其他罪案现场的取证工作一样。受害者的伤痕都要拍照纪录,确保所有伤痕和罪案现场都要充分取证(如损毁的家具等)。如果受害者是软组织受伤,伤痕当时没有明显特征,警员需要在48小时以后再和受害者取得联系,对已经显现的伤痕进行拍照取证。如果受伤位置比较隐私,应该派女警员前往协助拍摄工作。
同时也要收集其他证据,比如电话录音、医院就诊纪录、沾有泪痕或血迹的衣服、相关指纹或性侵证物。
保留受害者求救电话录音。
5、警员要在确保警员和受害者安全的前提下,对家庭暴力现场人员分别隔离做笔录(受害者、嫌犯和目击者)。如果沟通需要翻译,除非需要不切实际的长时间等待,不能从其家庭成员中寻找翻译,需要从警队或和此案无关的人员中寻找翻译。
6、警员需要向受害者询问是以前否有家庭虐待的历史,无论以前是否报告过警方都要记录下来。另外还要询问是否受到过威胁,家中是否有枪械,嫌犯是否曾经接触过枪械,嫌犯是否酗酒或吸毒,嫌犯精神方面是否有问题等问题。
也可以考虑向儿童目击者询问一些适当的相关问题,并记录儿童的相关信息。
也可以询问其他目击者、邻居或到场的急救人员。
7、笔录结束之后,需要让受害者过目并签字。
8、警员对所有有事实基础的家庭暴力案件都要提出指控。所谓具有事实基础不仅仅限于可见的伤痕、受害者口头陈述等,所有相关事实均在考虑范围之内。
9、警员在提出是否指控的过程中,要避免以下因素的干扰:双方的婚姻状态、事主事前曾经有过类似报警电话、受害人不愿意出庭、或者警员相信受害人不会出庭、法庭可能会判无罪、事主双方有一方口头宣称以后将不会发生暴力、或有明显证据的情况下有一方矢口否认曾经有暴力发生、担心嫌犯以后会对受害人实以报复、或受当事人种族和社会阶层状态的影响。
10、为了和刑法495、497条款保持一致,在签署指控时,需要拘捕相信是涉嫌的疑犯。
11、如果嫌犯已经逃离现场,警员要收集相关信息,包括嫌犯对受害人、公众和警方的安全威胁程度。如果认为需要提出刑事指控,则要迅速签发拘捕令并将资料输入加拿大警务信息中心数据库,并尽快查找到疑犯下落将其拘捕。
12、要将随后的处理过程及时通知受害人,比如是否成功拘捕或已经起诉等,并通过警方相关服务项目后续协助解决受害人的相关问题。
13、如果决定提出指控警员需要提交一份详尽的报告,并通知报告内涉及的当事人,以及归入《家庭暴力每月汇总》(OPC Form #29)。
14、在离开现场之前,警员需要告知当事人自己的警号和姓名和案件编号,以备查询。
15、警员需要告知当事双方,依据事实提出指控是自己的职责,当事双方要明白,无论是警员还是当事人都无权撤诉,只有检控官可以撤诉。
16、刑法524 (2)(a)条款规定执法人员在被告未按传唤通知出庭、违背出庭承诺(保证书或保释条例)的情况下,不需拘捕令即可拘捕被告。
17、警员需考虑嫌犯但是是否还有其他违反刑法需要提出指控的罪行,其中包括:
是否违反以往的保释条例、干扰司法公正(劝阻受害人作证)、或违反《家庭法》第24节(拥有婚姻财产)、《家庭法》第46节(骚扰他人),或违反《儿童法》第35节(虐待)等,如果证据确凿就可以拘捕。
18、如果根据《刑法》或《家庭法》没有对施暴者提出指控,而受害人表示担心自己的安全,警员应该向受害人介绍相关的合法保证选择,比如要求对方写出和平保证书等。也可以建议受害人寻求法律咨询等。
19、如果遇到被告方提出反控,也控告受害人,警员应该评估其合理性,如认为不合理,则建议被告寻求法庭审理。
20、如果警员认为会危及他人安全,可以没收嫌犯的犯罪武器或枪械、甚至没收拥有合法牌照的枪械。
21、万一受害者是残疾人士,警员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协助受害者:
如果是沟通方面的障碍,警员要尽力找到合适的交流方法,以及选择适当的运输工具、护理中心或庇护所服务。
如果被告是受害者的唯一看护人,而且一旦被拘捕之后会直接导致受害人面临新的危险,警员要建议受害人寻求家庭成员或社区中心的帮助。
22、如果存在移民身份问题或者语言障碍,警员要尽量寻找翻译人员,并通过翻译告诉受害人,其参与诉讼过程不会影响当事双方的移民身份状态。并告知受害人就移民身份问题,寻求中立的法律建议。一旦受害者认为对方有能力控制自己的身份文件并不让自己获得,警员要陪伴受害人前往取回相关身份证件、文件等。要告诉受害人,即使这些证件被销毁或遗失,也是可以补办的,因此不必担心。
23、警员要确保现场儿童的安全,必须符合《儿童和家庭服务法》的标准
协助受害者:
1、在对受害者的威胁未解除之前,警员要留在现场。
2、受害者如有需求,警员和陪同其前往住所拿取个人物品。
3、处于对警员和受害者安全利益考虑,也为了使警员保证作为公平的观察者,警员在其住所内不应该帮助受害者搬运其私人物品,但是要建议受害者寻求朋友或其他志愿人员的帮助。
4、警员要帮助受害者寻求社会机构和法律援助服务。
5、如有需要,警员要解决受害者到庇护所或其它安全地方的交通问题,并为其地点保密。
6、警队要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帮助受害人计划》的服务,比如受害人应该了解到自己案情的进展;如果对方获得保释,一定要通知受害人,如果可能要提供一份拷贝给受害人;警方在嫌犯被保释后,要提供给受害人适当的信息,例如安全计划中有关被提名监护人的情况等。
7、要求受害人填写《受害人影响声明书》。
执行拘捕程序:
1、当被告被认定实施家庭暴力,警员依据《刑法》第498款,并考虑到公共利益和环境因素,需要拘捕并关押嫌犯。
2、根据公共利益在决定是否拘留或释放被告的时候,警员需要考虑下列因素:
受害人的伤害是否严重;暴力过程中是否使用武器;嫌犯的过往暴力史;嫌犯实虐程度;嫌犯进一步暴力威胁的态度;警员在现场观察到会影响到案情的其他重要因素。
3、警员要考虑到拘留嫌犯的必要性,即嫌犯会影响到公众的安全。
4、一旦嫌犯被拘捕,在审判之前警员要考虑建议其保释,并邀请受害者协助决定其保释条款。
5、被控人员和其释放条款要及时输入《加拿大警务信息中心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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