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菜哥按:本案案号为TRUMP v. UNITED STATES,603 U. S. ____ (2024),判决书、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以及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意见均可在如下网站查询:https://www.scotusblog.com。
1.基本案情
本案相关案情主要发生在2020年11月美国总统大选期间。检方指控,时任总统特朗普在得知其连任竞选失败之后,伙同他人,传播明知为虚假的信息,以阻碍对选票的收集、清点和确认。针对该指控,特朗普以总统具有豁免权(Presidential immunity)为由,主张总统对其在任期间,对于其从外观上看来属于职务范围内的行为(actions performed within the outer perimeter of his official responsibilities),具有绝对的刑事豁免权,而检方所指控的行为属于其总统核心职权(the core of his official duties)范围内的行为,因此申请驳回(dismiss)检控。
初审的联邦地区法院驳回特朗普申请,认为总统对其任何行为都不享有刑事豁免权,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一审裁定予以认可。特朗普在2024年2月12日向最高法院申请复审,获得最高法院接纳。
2.检方指控特朗普的五项刑事违法行为
2.1首先,他和他的同伙“利用他们明知虚假的选举舞弊指控,企图让州议员和选举官员……将选举人票从 [特朗普] 的对手约瑟夫·R·拜登那里转移到 [特朗普]。”
2. 其次,特朗普和他的同伙“在七个州确定了虚假的选举人名单”,并且“让这些虚假的选举人将他们的虚假认证证书传送给副总统和其他政府官员,以便在1月6日的认证程序中进行统计。
2.3 第三,特朗普和他的同伙试图利用司法部“进行虚假的选举犯罪调查,并向上述州发出要求,声称司法部发现了可能影响选举结果的重大问题。”
2. 4第四,特朗普和他的同伙试图说服“副总统在1月6日的认证程序中利用其象征性的角色,欺诈性地更改选举结果。”当这一企图失败后,在1月6日的早晨,他们“向聚集的支持者重复了明知虚假的选举舞弊指控,告诉他们副总统有权力并可能更改选举结果,并指示他们前往国会大厦阻挠认证程序。”
2.5第五,当“一大群愤怒的人群……暴力袭击国会并中断认证程序”时,特朗普和他的同伙“利用这一混乱,极力散布虚假的选举舞弊指控,并试图说服国会议员进一步推迟认证程序。”
3.检方指控特朗普所违反的刑事法律
18 U.S.C.§371. 共谋犯罪或欺诈美国
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共谋实施任何对美国的犯罪,或以任何方式或任何目的欺诈美国或其任何机构,并且其中一人或多人采取任何行动以实现共谋目标,每个人将根据本条被罚款或监禁不超过五年,或两者并罚。
然而,如果共谋的目标犯罪仅为轻罪,则对该共谋的惩罚不得超过该轻罪所规定的最高惩罚。
§1512. (k) 任何人如果共谋实施本节下的任何犯罪,都将受到与该共谋目标犯罪相同的处罚。
§ 1512(c) 任何人如果以非法的方式(corruptly):
(1) 更改、销毁、损毁或隐瞒记录、文件或其他物品,或试图这样做,意图是削弱该物品在正式程序中的完整性或可用性;或者
(2) 以其他方式阻碍、影响或妨碍任何正式程序,或试图这样做(指控的事违反(2),为了便于理解,把(1)也列出)。
§2. 主犯
(a) 任何人如果直接实施对美国的犯罪,或协助、教唆、建议、指挥、诱使或促成该犯罪的实施,都应作为主犯受到惩罚。
(b) 任何人如果故意促使某个行为发生,而该行为如果由他本人或他人直接执行也构成对美国的犯罪,则应作为主犯受到惩罚。
§241. 对权利的共谋罪
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共谋伤害、压迫、威胁或恐吓任何人在任何州、领地、联邦区、属地或区内自由行使或享受由美国宪法或法律保障的任何权利或特权,或因其行使这些权利而受到上述行为;
或者
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伪装在公路上或他人住所内,意图阻碍或妨碍某人自由行使或享受这些权利或特权,
他们将根据本条受到罚款或监禁不超过十年,或两者并罚;如果这些行为导致了死亡,或包括绑架或企图绑架、加重性虐待或企图实施加重性虐待、或企图杀人,则他们将根据本条受到罚款或终身监禁,或可能被判处死刑。
4.精彩纷呈的一盘宪法大餐
4.1本案是美国建国两百多年以来以涉嫌犯罪起诉前任总统的第一案,引发了各方广泛关注:媒体全程报道,各种专家跟踪解读自然不用说。在诉讼程序中,包括宪法学者、政治团体、公民组织的各方作为法庭之友,向法院提交了40多份意见。
4.2最高法院以6:3做出了有利于特朗普的裁决。本案共发表了5份法官意见:除了Roberts首席大法官发表的多数意见之外,THOMAS大法官发表了协同意见、Barrett大法官发布了部份协同意见(an opinion concurring in part);SOTOMAYOR大法官发表了反对意见(dissenting opinion,KAGAN and JACKSON大法官加入),JACKSON大法官还单独发表了一份反对意见。
4.3大法官们的意见,引经据典、精彩纷呈:
4.3.1引用宪法传统。比如,Roberts大法官引用了制宪会议上国父们的讨论、联邦党人文集中汉密尔顿的权威性观点、华盛顿总统告别演说,论证宪法、美国需要一个独立自主行使总统职权,论证总统刑事豁免权。
4.3.2分析宪法文本。THOMAS大法官从宪法规定,独立检察官职位的设立,需要国会应当通过立法予以决定出发,认为本案追诉特朗普案的独立检察官的设置,没有法律依据为由,认为根本不应该进行追诉;JACKSON大法官认为,宪法文本根本没有规定总统的刑事豁免权。
4.3.3解读宪法的精神。针对JACKSON大法官提出的宪法文本没有规定总统刑事豁免权为由从而反对豁免,Roberts大法官认为三权分立、确保总统独立自主行使职权是宪法的精神、灵魂,进而需要给与总统刑事豁免权。
4.3.4不断回顾、引用美国的政治实践,最高法院的先例。Roberts大法官回顾了林肯总统在结束后全面特赦南方将士,促进南北方和解,说明总统独立行权的重要性;而Nixon v. Fitzgerald, 457 U. S. 731, 750给与总统民事责任豁免权的先例,更是多数意见论证的起点。
4.3.5现代国家、现代社会,必定的有不同的利益、不同的信念从而形成不同的党派,他们之间通过民主程序来达成妥协;在通过民主程序予以妥协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存在双方无法达成妥协的问题,通过取得社会公众信任的独立法院、法官,依据宪法和法治的原则就敏感性、政治性问题发表意见,促进民主商谈,达成重叠共识,从而实现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利益、理念的协调,不在需要通过比拳头、比枪杆子,从而实现合同。这就是民主,这就是法治。
4.3.6这是最好的学习宪法、学习法治的鲜活材料,送菜哥进行编译,最重要的目的就是
为了送菜哥自身学习。
5.各方的基本观点:
5.1多数意见:
5.1.1总统行为三分:
确定而排他的(conclusive and preclusive)职权行为,享有绝对的刑事豁免权;
从外观上看来属于职务范围内的行为,享有推定豁免权(presumptive immunity),检方如果认为不属于总统履职行为,主张不享有豁免权,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私人行为,不享有刑事豁免权。
5.1.2对总统不享有刑事豁免权的私人行为的追诉不能以总统享有享有豁免权的行为为依据。因此,总统就其享有豁免权的行为的各种私人记录,与相关人员的交流、沟通,不得作为证据。
5.1.3初审法院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审理。
5.2THOMAS大法官协同意见
宪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总统咨询参议院并取得出席议员三分之二同意,有权缔结条约;总统有权提名大使、其他公使、领事、最高法院法官和宪法未作规定、将由联邦议会立法设立的所有其他联邦官员,经参议院同意,方可任命;联邦议会可将他们认为适宜的下级官员,通过立法授权总统一人、授权法院、授权部门首长分别任命。(引用的所有宪法译文,都来自于尹瑄译:《联邦论》(旧译《联邦党人文集》),译林出版社2016年版)
按照这一规定,所有的联邦官员职位的设立,都必须要有议会以立法设立。关于特别检察官的设置,目前均没有相关的立法。水门事件、克林顿拉链门、包括俄国操纵美国大选等事件中的独立检察官设置,都没有法律依据,只是案子没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没有机会发表依据。本案同样如此,追诉自然不应发起。
5.3 Barrett大法官部份协同意见
5.3.1赞同多数意见对总统刑事豁免权的意见,同时提出了一种判别某项行为是否应享有刑事豁免权的思路:
首先,分析所涉及到的某一项刑事法律规范,其立法是否将总统排除于规制范围。如果排除,直接不适用于总统,无需考虑豁免权问题;如果没有排除总统,则进入第二步测试。
比如,18 U. S. C. §956(a)涵盖了对外国进行谋杀的共谋罪,并没有明确排除总统根据国家安全需要下达的营救任务等决定。但是,18 U. S. C. §1111中的谋杀定义则仅涉及非法的杀人行为。The Office of Legal Counsel已经认为,总统在下达的营救任务,不属于§956(a)规制的范围,从而根本不应当根据该条对总统进行追诉。
其次,分析对总统进行追诉,是否侵害总统独立法定职权。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总统享有豁免权;如果是否定的,则不享有豁免权。
5.3.2不同意多数意见认为总统享有豁免权的行为不得作为追诉总统不享有豁免权的私人行为的依据,宪法并没有相应的依据。虽然存在以追诉总统享有豁免权的行为中的相关证据作为追诉私人行为的证据,但这种危险,通过个案适用证据规则完全可以解决。
5.4 SOTOMAYOR大法官反对意见:全面反对总统享有刑事豁免权
5.4.1总统享有刑事豁免权,不符合国父们的立宪思想、没有宪法文本依据、不符合宪政的历史、与最高法院的先例不符。
5.4.2就算是按照多数在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基础上维护总统独立行使职权,从而需要给予行使豁免权的思路来说,给与刑事豁免权也是错误的。与民事案件不一样,刑事案件,有无罪推定、起诉前需要有大陪审团认定、证明标准相对于民事较高(排除合理怀疑)、非法证据排除等,不给与豁免权,不会影响总统依法履职。而给与豁免权,会让总统凌驾于法律之上。
5.4.2特朗普主张,对于他受国会弹劾的行为,不享有刑事豁免权。按照多数意见,这样的行为,也可能属于总统职务行为,享有刑事豁免权,多数给予了特朗普所要求的更多的特权。
5.4.3多数意见对于总统“确定而排他性”权力享有绝对豁免权的意见是自相矛盾的。多数意见给与总统豁免权的基本出发点是确保宪法第三条第二款“总统负责联邦的各项立法得到忠实贯彻”的权力得到行使。但是给与总统绝对豁免权与此矛盾。比如,总统要求司法部伪造证据并在刑事程序中予以使用,按照多数意见,就享有刑事豁免权,但却与总统负责贯彻联邦立法和核心职责相冲突。
5.4.4总统享有豁免权的履职行为的相关证据不得作为追诉证据,与宪法不符。如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剥夺言论自由,但是相关的言论仍然可以作为追诉的证据予以适用。
5.5JACKSON大法官不同意见
为了确保总统独立行使职权,根本没必要那么麻烦,区分“确定及排他性”职权行为、外观上属于职权的行为、私人行为,总统及政府为其行为承担责任,与其他公民一样,同等就犯罪行为承担责任,现有的刑事司法体系,无罪推定、大陪审团、证明标准高等就已经足够保护总统独立行使职权。
6.下一步计划
6.1以判决书为基础,以多数意见论证的问题为中心,按照问题展示多数意见、协同意见、反对意见各方的观点,便于读者对比、思考、自行判断并得出自己的结论,作为编译者,自身尽量不发表自身意见。
6.2如有余力,后续在分析各方作为法庭之后所发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