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潇湘晨报
一名失足妇女在拒绝男子“亲嘴”要求后,被持续殴打,后在邻居劝说下,男子离开出租屋,之后踢了女子一脚并扬言要“弄死”她,女子持水果刀将男子刺死,该女子因故意伤害罪获刑4年。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一判决,判决认为该女子属于防卫过当。
近日,媒体报道该案后引发关注和讨论。
判决书显示,41岁的蒙某是广西人,案发前租住在重庆沙坪坝区。据她供述,2023年10月20日14时许,她在某巷子“等业务”,一男子路过并问价。双方谈好后,她带男子到出租房,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在此过程中,因她不同意男子提出的亲嘴等要求,男子动手扇她耳光和用拳头打她的头,持续了三四分钟。
蒙某称,有邻居敲门并劝说后,男子走出了出租屋,但随后又冲进屋说要“弄死”她,并一脚将她踢倒在地。她抓起旁边的水果刀,在男子冲过来打她时,从地上站起捅了男子一刀。随后,男子将刀拔出,还想捅她,但马上就没了力气,后来“不怎么动了”。
事发后,蒙某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当时,49岁的郑某与蒙某达成卖淫
嫖娼合意后,双方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产生矛盾,郑某便扇蒙某耳光和击打蒙某头部。随后,郑某到屋外与蒙某继续争吵对骂,围观群众劝解无果,扬言要打死蒙某的郑某返回出租房一脚将蒙某踹倒在地,蒙某随即拿起身边水果刀刺中郑某左胸部,由此导致郑某心脏破裂致急性心包填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郑某体内还检查出乙醇。
庭审中,检方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蒙某刑事责任。同时,蒙某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对此,蒙某认罪认罚,并表示会努力赔偿被害人家属。
庭审中,蒙某辩护人认为,其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即使认定防卫过当,因她在事发后积极补救等,也可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发时,蒙某的人身权利受到了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为制止该不法侵害,保卫自己人身权利,她以水果刀捅刺反击郑某,具有防卫性质,但不构成特殊防卫。同时,不法侵害尚未达到严重危及蒙某人身安全的暴力程度,在此情况之下,蒙某选择使用刀具直接捅刺郑某要害部位,防卫行为明显超出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据此,今年3月13日,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此案在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关注和讨论。很多人在讨论此案时还引述了前一阵热映的电影《第二十条》。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永红对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表示,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张永红表示,在该案判决书中提到的“特殊防卫”,正是在该法条中说称的遭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采取的措施,综合本案来看,尽管郑某事前有殴打行为,事后又返回屋内脚踢以及言语威胁的行为,但这种行为还没有到达“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序,所以他认为,蒙某某的行为构不成特殊防卫。
张永红表示,综合该案起因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蒙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关键在于是否属于防卫过当,也就是有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要求。
关于正当防卫中限度条件,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有手段对等说,有必要性说,但是近年来,最高司法机关公布的一些典型个案,在处理已经明确了一个基本的倾向,就是更多的从从防卫人角度进行考察,因为正当防卫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要保障防卫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不更多的从防卫人的角度去考察,那么对一般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判断就可能出现偏差。
张永红认为,尽管行为人打击被害人的时候是赤手空拳的,打击的情形从事发时来讲也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危害结果,但是不能忽视二人的身份关系、性别、力量的对比以及防卫人所能感受到的严重威胁。
“之前打了那么久,事后在人劝阻之后又冲进来打人,还进行言语威胁,那这种威胁完全有实现的可能。”张永红认为,该案中防卫人的行为没有超过一般正当防卫中的限度要求,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张永红认为,从防卫人的角度来看,要求其在当时的情景下,如果要求不能使用工具进行打击或者对打击的部位有精度要求,有违常理而且要求严苛。
张永红同时指出,在类似案件中,不能因为防卫人的身份而影响对这个案件的判决,因为即使是失足妇女一样也同样享有正当保护自身生命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