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贺氏首先肯定,中国的共和革命与美国、法国共和革命具有共同之处,那就是“必将原先属于君主之统治权全然废绝,举凡一切政治决于民意明矣。”有贺氏也肯认南方革命志士的浴血奋斗,“与法美无异”。然而,从学理上说,“民国革命政府成立之最后手续”与法国与美国有极大的差异。在法国与美国,是人民通过暴力革命从君主手中夺得主权,而在中国,则是君主向人民“让与”主权。
如果从主权论的角度来说,民国政府有权单方面修改《清帝优待条件》,那么冯玉祥1924年率军将溥仪赶出紫禁城,并由执政内阁单方面修改《清帝优待条件》,是否就是在行使这种权力呢?喻大华指出,从法律上说,摄政内阁此举实际上是违宪的,因为此前民国政府一直把该条件视为“缔结条约性质”的法律文件,只有国会有权决定其存废。[30]对喻大华此论,我深以为然。《清史稿》记录了一则康有为在冯玉祥驱赶清廷之后发表的电文,亦持《清帝优待条件》具有条约效力的立场:“优待条件,系大清皇帝与民国临时政府议定,永久有效,由英使保证,并用正式公文通告各国,以昭大信,无异国际条约。今政府擅改条文,强令签认,复敢挟兵搜宫,侵犯皇帝,侮逐后妃,抄没宝器,不顾国信,仓卒要盟,则内而宪法,外而条约,皆可立废,尚能立国乎?皇上天下为公,中外共仰,岂屑与争,实为民国羞也!”[31]中华民国的主权者可以决定《清帝优待条件》的存废,但无论是冯玉祥,还是执政内阁,都不是主权者。中华民国的官员只有履行符合宪法的程序,才能将废止《清帝优待条件》的法律后果归诸于人民这一主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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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通过暴力获得的,包括美法,他们是从君主手中夺来的
中华民国当然想向文明国家靠拢,实际上也得到了列强的承认(他承担的条约义务和权利是捆绑在一起的),但由于本身的虚弱,很多设想难以维持,最后连宪政都被革命夺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