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因为双方差距太大,没协商成,房东卖房,让同事2个月后搬走。
同事又来找我,问是不是卖房过程中和一旦交接后他必须搬出去?
我找来安省条例告诉他作为房客的权利义务,就是不能故意不让人来看房,但也不是必须搬走(除非买家自住),要有60天通知,而且还应该有一个月房租的补偿。
因为是那段down turn, 房东要价太高,没卖出去,但软下话来,协商涨租金,找到了双方都接受的租金,同事又住了两年,直到后来房东再次卖房成功。
算下来房东最终不亏,虽然房租少收了3年,但房价涨了不少。
同事在那几年少交了房租,但一直犹豫,至今还没买房,虽然工资不低,早在10年前我们其他人就劝他下手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