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下五 刑法专家和游吟诗人
研讨会在某区政法委的会议厅举行,由市政法委协调处的一个处长主持,该区分局局长、区检察院公诉科、批捕科及业务副院长,以及法院刑庭庭长列席,这对我来说不算是大场面,我们曾经在研讨一起贷款诈骗案件时搬出了中级法院院长和检察长各路诸侯,大家也许要奇怪,我们国家的公、检、法不是相互制约的吗?是,也不是。
对于某些案件,公安在介入之前会把法院检察院的同志们全部请来,把案情罗列出来提出研讨,如果这是司法考试的一道判断改错的案例,相信所有的考生都很快得出判断,这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但是,就象我们国家有刑法一样,一个人在决定自己是否违法犯罪的时候一定要考虑一下自己的行为是否被法律认定为犯罪,在计算为此付出的成本和逃脱惩罚的可能性后才会做出抉择。公安也一样,对于疑难问题较多的案件也需要有一个预期,检察院大概会怎么看,法院大概会怎么判,然后才会决定是否立案、抓人。否则你把人关了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法院给你判个无罪,放了人之后还要赔钱丢官,出差办案的一系列费用全部浪费了,那不是得不偿失吗?
刑事诉讼法当然应当严格遵守,因为检察院、法院如果提前介入很有可能会丧失应有的客观判断的立场,而被先入为主的观点所影响。但是面对某些问题,不磋商的确无法解决,比如96年、97年的时候我们国家有大量单位的贷款诈骗事件,依照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的主体只能是个人 ,那单位进行的贷款诈骗不就处理不了吗?谁有权力说单位贷款诈骗是合法的,谁又有权力修改刑法直接把那些骗取贷款的企业法人代表按照贷款诈骗罪抓起来,当时警察部门堆积了大量类似的案子,但是都不知道怎么处理,只好把检察院和法院的同志们接来一起商量处理的办法。有时候甚至要请来很多专家教授一起讨论。我个人认为,这种类型的讨论对处理案子是有必要的,但最好是只谈法律的适用问题,不涉及具体事实,否则对犯罪嫌疑人有悖公平之义。
话扯远了大家也许不爱听,继续谈彩票案,在专家到来以前,主持人建议公检法先统一一下意见,法院的人最滑头:我们今天是带着耳朵来的,主要听听你们公安和检察院的意见。检察院有个副院长抢过话头说:本案应该属于盗窃罪,而且是盗窃预备。听得大家不知所云,接着是法制处一个领导发言,他认为本案的性质应该定为诈骗未遂。带我去出席会议的是B处长,他示意我谈一下看法,我认同了法制部门的意见,因为诈骗罪一般是基于如下流程: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受骗人陷入错误---受骗人基于错误而仿佛自愿的交付财产----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操纵摇奖结果来中奖,从而使彩票资金管理中心的人以为其是凭运气中奖而支付奖金。检察院不同意我的看法,两边就争执起来,最后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定诈骗罪未遂。实际上我当时还有个意见没敢说,因为该案定诈骗罪毕竟尚无定论,在法律操作上未必周全,还是把嫌疑人劳教最保险。
说着说着专家们就都来了,说句实在话,在我们国家大学较多的城市,只要有法学院的,其刑法专业的老师一般都会被公检法尊为上宾,一般来说三方起了争议的时候多以专家的意见作为定论,体现了对知识分子的尊重和司法机关的滑头。这也算是学术界的一个中国特色吧。当天请来的是刑法学界泰山北斗级的人物, 老人家一进来所有的大小官员一起起立致敬。
案子讨论继续进行,这个时候性质就开始变化了,老先生提出了一个比较新的观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该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所谓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先生认为这里有“其他目的”“其他方法”两个其他,可以做扩张性的解释。大家觉得有点玄,我和B处长交换了一下眼神,说:这小子倒霉了。因为按诈骗未遂,那小子判的不会重,但要是按破坏生产经营罪就是既遂了,谁敢说福利彩票事业就不是“生产经营行为”呢?怎么着你就是在破坏。最后政法委拍板,按老先生的意思办!
案件最终由区法院做了一审判决,判犯罪嫌疑人以破坏生产经营罪领刑五年。判决一出,各地骂声一片,北大的一些内部刊物上也纷纷发文指出该案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并直接质疑判案法官的法律水平,说句实在话,判案的哥们儿够冤枉的。本文有点为他昭雪的意思,不代表他的判决就是错的。
我个人认为泄愤报复是绝对不能和骗取奖金的目的同日而语的,改装乒乓球也不能说是破坏机器,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类推解释,不能说是扩张性解释,后来全国又发生了不少相关的案子,比如广西某人趁卖彩票的不在,盗打了价值2万元的彩票,居然有张中了奖,于是拿着彩票去兑奖。当时我们都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彩票案件的司法解释,自己也是直到今年在这类案子的定性上有点滴的心得,写了篇《普通诈骗罪的特别类型研究》做了个浅探。
案件讨论会完我习惯性的上了B处长的车,司机问去哪里呀?处长说回去呀,司机不好意思的看了看我。我这才发现自己尚是带罪之身,忙尴尬的一笑,知趣的下了车。
无案一身轻,既然丽江的计划告吹我打算往北走,正好北京那边的同学都考完了,边一时冲动决定进京!这一年的六、七月份,我先后去了北京、上海、杭州和宁波,把各地的各个阶段的同学骚扰了个够。在北京的时候,几个在清华读研的同学领我去清华园看荷塘月色,结果被蚊子叮了个饱,大家郁闷的在校园散步,谈及近些年种种得失,几个朋友都不胜唏嘘,“你还是回到校园里面来吧,呆在那些玩政治的地方没意思。”我 暗暗点头,朋友把我带到清华的法学院大楼---明理楼,见到一片灯火辉煌,里面是无数正在苦读的莘莘学子,我第一次萌发了考博士的念头,并把目标悄悄指向了清华,因为这里有位我一直很尊敬的学者,可以说是我们这个学科为数不多淡泊名利的扎实做学问的人了。
在宁波的时候认识了一帮酸诗人,喝得烂醉后去唱歌,唱完歌他们又要做诗,其实自打我上大学以来就一直把诗人、文人当骂人的词儿,听他们一会向跨掉的一代的代表金斯堡致敬,一会儿又把种种黄色段子移入自己的新作品中我就犯恶心,最后一个号称当地先锋诗人的家伙叫我也赋诗一首,我说我就初三的时候写过情诗,现在早就“弃诗从善”了,看着那些诗人开始不高兴起来,我说那我给你们背首诗吧,是我在防暴队的时候无聊时背会的,他们闹腾
着说好,于是我边借着醉意背:(原作者为何其芳先生,背的时候自己做了删改)
我想谈说种种纯洁的事情
/我想谈说种种纯洁的事情,
/我想起了我最早的朋友,最早的爱情。
/地上有花。天上有星。
/人--有着心灵。
/我知道没有什么东西能够永远坚固。
/在自然的运行中一切消逝如朝露。
/但那些发过光的东西是如此可珍,
/而且在它们自己的光辉里获得了永恒。
/我曾经和我最早的朋友一起坐在草地上读着书籍、
/一起在星空下走着,谈着我们的未来。
/对于幼年的孩子它们是那样富足。
/我又曾沉默地爱着一个女孩子,
/我是那样喜欢为她做着许多小事情。
/没有回答,甚至于没有觉察,
/我的爱情已经如十五晚上的月亮一样圆满。
/呵,时间的灰尘遮盖了我的心灵,
/我太久太久没有想起过他们!
/我最早的朋友早已在很远的地方了。
/我最早的爱人早已嫁给了别人。
/我也再不是一个少年人。
/但自然并不因我停止它的运行,
/世界上仍然到处有着青春,
/到处有着刚开放的心灵。
/年青的朋友们,我们一起到野外去吧,
/在那柔和的蓝色的天空之下,
/我想对你们谈说种种纯洁的事情。
吟完了大家一阵无语,一个朋友说:都酸够了吧?酸够了,散!
于是大家做鸟兽散……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研讨会在某区政法委的会议厅举行,由市政法委协调处的一个处长主持,该区分局局长、区检察院公诉科、批捕科及业务副院长,以及法院刑庭庭长列席,这对我来说不算是大场面,我们曾经在研讨一起贷款诈骗案件时搬出了中级法院院长和检察长各路诸侯,大家也许要奇怪,我们国家的公、检、法不是相互制约的吗?是,也不是。
对于某些案件,公安在介入之前会把法院检察院的同志们全部请来,把案情罗列出来提出研讨,如果这是司法考试的一道判断改错的案例,相信所有的考生都很快得出判断,这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但是,就象我们国家有刑法一样,一个人在决定自己是否违法犯罪的时候一定要考虑一下自己的行为是否被法律认定为犯罪,在计算为此付出的成本和逃脱惩罚的可能性后才会做出抉择。公安也一样,对于疑难问题较多的案件也需要有一个预期,检察院大概会怎么看,法院大概会怎么判,然后才会决定是否立案、抓人。否则你把人关了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法院给你判个无罪,放了人之后还要赔钱丢官,出差办案的一系列费用全部浪费了,那不是得不偿失吗?
刑事诉讼法当然应当严格遵守,因为检察院、法院如果提前介入很有可能会丧失应有的客观判断的立场,而被先入为主的观点所影响。但是面对某些问题,不磋商的确无法解决,比如96年、97年的时候我们国家有大量单位的贷款诈骗事件,依照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的主体只能是个人 ,那单位进行的贷款诈骗不就处理不了吗?谁有权力说单位贷款诈骗是合法的,谁又有权力修改刑法直接把那些骗取贷款的企业法人代表按照贷款诈骗罪抓起来,当时警察部门堆积了大量类似的案子,但是都不知道怎么处理,只好把检察院和法院的同志们接来一起商量处理的办法。有时候甚至要请来很多专家教授一起讨论。我个人认为,这种类型的讨论对处理案子是有必要的,但最好是只谈法律的适用问题,不涉及具体事实,否则对犯罪嫌疑人有悖公平之义。
话扯远了大家也许不爱听,继续谈彩票案,在专家到来以前,主持人建议公检法先统一一下意见,法院的人最滑头:我们今天是带着耳朵来的,主要听听你们公安和检察院的意见。检察院有个副院长抢过话头说:本案应该属于盗窃罪,而且是盗窃预备。听得大家不知所云,接着是法制处一个领导发言,他认为本案的性质应该定为诈骗未遂。带我去出席会议的是B处长,他示意我谈一下看法,我认同了法制部门的意见,因为诈骗罪一般是基于如下流程: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受骗人陷入错误---受骗人基于错误而仿佛自愿的交付财产----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操纵摇奖结果来中奖,从而使彩票资金管理中心的人以为其是凭运气中奖而支付奖金。检察院不同意我的看法,两边就争执起来,最后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定诈骗罪未遂。实际上我当时还有个意见没敢说,因为该案定诈骗罪毕竟尚无定论,在法律操作上未必周全,还是把嫌疑人劳教最保险。
说着说着专家们就都来了,说句实在话,在我们国家大学较多的城市,只要有法学院的,其刑法专业的老师一般都会被公检法尊为上宾,一般来说三方起了争议的时候多以专家的意见作为定论,体现了对知识分子的尊重和司法机关的滑头。这也算是学术界的一个中国特色吧。当天请来的是刑法学界泰山北斗级的人物, 老人家一进来所有的大小官员一起起立致敬。
案子讨论继续进行,这个时候性质就开始变化了,老先生提出了一个比较新的观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该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所谓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先生认为这里有“其他目的”“其他方法”两个其他,可以做扩张性的解释。大家觉得有点玄,我和B处长交换了一下眼神,说:这小子倒霉了。因为按诈骗未遂,那小子判的不会重,但要是按破坏生产经营罪就是既遂了,谁敢说福利彩票事业就不是“生产经营行为”呢?怎么着你就是在破坏。最后政法委拍板,按老先生的意思办!
案件最终由区法院做了一审判决,判犯罪嫌疑人以破坏生产经营罪领刑五年。判决一出,各地骂声一片,北大的一些内部刊物上也纷纷发文指出该案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并直接质疑判案法官的法律水平,说句实在话,判案的哥们儿够冤枉的。本文有点为他昭雪的意思,不代表他的判决就是错的。
我个人认为泄愤报复是绝对不能和骗取奖金的目的同日而语的,改装乒乓球也不能说是破坏机器,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类推解释,不能说是扩张性解释,后来全国又发生了不少相关的案子,比如广西某人趁卖彩票的不在,盗打了价值2万元的彩票,居然有张中了奖,于是拿着彩票去兑奖。当时我们都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彩票案件的司法解释,自己也是直到今年在这类案子的定性上有点滴的心得,写了篇《普通诈骗罪的特别类型研究》做了个浅探。
案件讨论会完我习惯性的上了B处长的车,司机问去哪里呀?处长说回去呀,司机不好意思的看了看我。我这才发现自己尚是带罪之身,忙尴尬的一笑,知趣的下了车。
无案一身轻,既然丽江的计划告吹我打算往北走,正好北京那边的同学都考完了,边一时冲动决定进京!这一年的六、七月份,我先后去了北京、上海、杭州和宁波,把各地的各个阶段的同学骚扰了个够。在北京的时候,几个在清华读研的同学领我去清华园看荷塘月色,结果被蚊子叮了个饱,大家郁闷的在校园散步,谈及近些年种种得失,几个朋友都不胜唏嘘,“你还是回到校园里面来吧,呆在那些玩政治的地方没意思。”我 暗暗点头,朋友把我带到清华的法学院大楼---明理楼,见到一片灯火辉煌,里面是无数正在苦读的莘莘学子,我第一次萌发了考博士的念头,并把目标悄悄指向了清华,因为这里有位我一直很尊敬的学者,可以说是我们这个学科为数不多淡泊名利的扎实做学问的人了。
在宁波的时候认识了一帮酸诗人,喝得烂醉后去唱歌,唱完歌他们又要做诗,其实自打我上大学以来就一直把诗人、文人当骂人的词儿,听他们一会向跨掉的一代的代表金斯堡致敬,一会儿又把种种黄色段子移入自己的新作品中我就犯恶心,最后一个号称当地先锋诗人的家伙叫我也赋诗一首,我说我就初三的时候写过情诗,现在早就“弃诗从善”了,看着那些诗人开始不高兴起来,我说那我给你们背首诗吧,是我在防暴队的时候无聊时背会的,他们闹腾
着说好,于是我边借着醉意背:(原作者为何其芳先生,背的时候自己做了删改)
我想谈说种种纯洁的事情
/我想谈说种种纯洁的事情,
/我想起了我最早的朋友,最早的爱情。
/地上有花。天上有星。
/人--有着心灵。
/我知道没有什么东西能够永远坚固。
/在自然的运行中一切消逝如朝露。
/但那些发过光的东西是如此可珍,
/而且在它们自己的光辉里获得了永恒。
/我曾经和我最早的朋友一起坐在草地上读着书籍、
/一起在星空下走着,谈着我们的未来。
/对于幼年的孩子它们是那样富足。
/我又曾沉默地爱着一个女孩子,
/我是那样喜欢为她做着许多小事情。
/没有回答,甚至于没有觉察,
/我的爱情已经如十五晚上的月亮一样圆满。
/呵,时间的灰尘遮盖了我的心灵,
/我太久太久没有想起过他们!
/我最早的朋友早已在很远的地方了。
/我最早的爱人早已嫁给了别人。
/我也再不是一个少年人。
/但自然并不因我停止它的运行,
/世界上仍然到处有着青春,
/到处有着刚开放的心灵。
/年青的朋友们,我们一起到野外去吧,
/在那柔和的蓝色的天空之下,
/我想对你们谈说种种纯洁的事情。
吟完了大家一阵无语,一个朋友说:都酸够了吧?酸够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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