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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与的钱在多年婚姻以后也算共同财产,那一方投资亏损是离婚双方共同负担的还是一方独自负担?

http://info.51.ca/news/canada/2017-09/578905.html

来源:加国无忧综合

安省一名华人男子C先生,在同妻子A女士分居前,将超过一百万元的投资转给母亲或其他亲戚。A女士向安省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丈夫归还她应得的家庭资产权益并胜诉,法庭判C先生需向分居妻子支付59万多元。C先生不服裁决,将官司打至安省上诉庭,然而依然败诉。

据安省法庭公布的文件,C先生和A女士于1974年结婚,但结婚37年后于2011年分居。两人有四名儿女,现皆已离家独立。C曾就职于电脑行业,94年丢掉工作后便一直失业,而其妻则全职工作至1978年,之后仅用业余时间当钢琴教师。

C先生失业后,全家人一直靠投资收益为生。投资收入的本金,来自C先生的父母。他们早在1975年,也就是儿子结婚后一年,就给了儿子和儿媳一笔钱,其后又多次给予。经过多年的投资,C父母提供的本金已衍生为130万多元。

在分居前,C先生和A女士对家庭财产的划分就有了分歧。A女士曾从两人共同持有的一笔投资中抽取了3.2万元,而C先生则将超过100万元的投资转到他母亲(现年已89岁,住在BC省),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户头里。

A女士不满丈夫的做法,向安省基秦拿高等法院提出诉讼。

她表示,丈夫转走的钱是两人的共同财产,所以应该按《家庭法》中有关分居的条款进行划分。

C先生在法庭上声称,父母给自己的钱是“贷款”,需要偿还的。

A女士则反驳说,那些钱是父母的赠与,不用偿还。

法官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词,于去年判决C先生败诉,令他向A女士支付59万多元,以及所欠的赡养费及宣判前的利息。此外,A女士还享有两人共同拥有的房屋,并以此为担保,直到C全部支付了上述款项。

C不服,向安省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上诉法庭的法官表示,此案的焦点在于C先生父母给予儿子、儿媳的金钱,到底算赠与还是出借。

法官列了多条证据:

1、C先生在用父母提供的本金进行投资的时候,从来没有征询过他们的意见;

2、C先生和太太在获得投资收益的时候会报税,而投资收益从未用于“还钱”;

3、C先生同父母之间没有借款文件,甚至其父母都没有一个文件列出总共“借”给了儿子多少钱;

4、C先生在分居前从未表现出“还钱”的意图;

5、C先生是在妻子从从两人共同持有的一笔投资中取钱之后,才向其母亲“还钱”的;

……

基于这些证据,审理此案的三名法官一致相信,C先生从父母处获得的金钱是“赠与”而非“出借”,所以按照《家庭法》,应该给妻子一份。

上诉庭宣布维持原判,C先生需要向支付59万多元的金钱,以及所欠的赡养费及宣判前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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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info.51.ca/news/canada/2017-09/578905.html

    来源:加国无忧综合

    安省一名华人男子C先生,在同妻子A女士分居前,将超过一百万元的投资转给母亲或其他亲戚。A女士向安省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丈夫归还她应得的家庭资产权益并胜诉,法庭判C先生需向分居妻子支付59万多元。C先生不服裁决,将官司打至安省上诉庭,然而依然败诉。

    据安省法庭公布的文件,C先生和A女士于1974年结婚,但结婚37年后于2011年分居。两人有四名儿女,现皆已离家独立。C曾就职于电脑行业,94年丢掉工作后便一直失业,而其妻则全职工作至1978年,之后仅用业余时间当钢琴教师。

    C先生失业后,全家人一直靠投资收益为生。投资收入的本金,来自C先生的父母。他们早在1975年,也就是儿子结婚后一年,就给了儿子和儿媳一笔钱,其后又多次给予。经过多年的投资,C父母提供的本金已衍生为130万多元。

    在分居前,C先生和A女士对家庭财产的划分就有了分歧。A女士曾从两人共同持有的一笔投资中抽取了3.2万元,而C先生则将超过100万元的投资转到他母亲(现年已89岁,住在BC省),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户头里。

    A女士不满丈夫的做法,向安省基秦拿高等法院提出诉讼。

    她表示,丈夫转走的钱是两人的共同财产,所以应该按《家庭法》中有关分居的条款进行划分。

    C先生在法庭上声称,父母给自己的钱是“贷款”,需要偿还的。

    A女士则反驳说,那些钱是父母的赠与,不用偿还。

    法官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词,于去年判决C先生败诉,令他向A女士支付59万多元,以及所欠的赡养费及宣判前的利息。此外,A女士还享有两人共同拥有的房屋,并以此为担保,直到C全部支付了上述款项。

    C不服,向安省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上诉法庭的法官表示,此案的焦点在于C先生父母给予儿子、儿媳的金钱,到底算赠与还是出借。

    法官列了多条证据:

    1、C先生在用父母提供的本金进行投资的时候,从来没有征询过他们的意见;

    2、C先生和太太在获得投资收益的时候会报税,而投资收益从未用于“还钱”;

    3、C先生同父母之间没有借款文件,甚至其父母都没有一个文件列出总共“借”给了儿子多少钱;

    4、C先生在分居前从未表现出“还钱”的意图;

    5、C先生是在妻子从从两人共同持有的一笔投资中取钱之后,才向其母亲“还钱”的;

    ……

    基于这些证据,审理此案的三名法官一致相信,C先生从父母处获得的金钱是“赠与”而非“出借”,所以按照《家庭法》,应该给妻子一份。

    上诉庭宣布维持原判,C先生需要向支付59万多元的金钱,以及所欠的赡养费及宣判前的利息。

    • 离了才亏,自己负担。婚姻中亏损,家庭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