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7月19日,安省桂湖市19岁少女 Gwen Jacob在33度高温下结束劳动,脱了上衣,裸了上身,当街走回家。路上遇到两位太太/母亲,唤其穿衣,不理,太太们以妨碍公共体面(污染其幼女视眼为由)报警。GJ被警察逮捕,上庭,定罪为“公众猥亵罪”,判罚款$75。她不服上诉,五年以后,上诉法庭推翻1991年判决,定GJ无罪。
2012年春天,我请人翻新我前个家的草坪,前来施工者即是Jacob和她的女儿。娘两平和勤劳,干活快捷仔细,只字未提当年之事,待我付钱完,听邻居介绍,我才知道我家新植的草坪里埋藏着勇敢无畏的女权精神,呵呵!
事后我仔细读了读当年的审判细节,很有趣。那两位太太做证人,公开说女性的胸部是“disgusting(恶心的)”, 露胸是“不道德”的。当时定罪的依据是:女子的胸部从视觉和触觉上都会激起男性性欲,所以不应该被暴露。关于 “public indecency(公共猥亵)” 加拿大刑事法没有定义,当然了,在宪法里同样也没有规定不穿上衣是人的宪法权利。
91年判决主要判断这个行为有没有超出公众忍受。96年翻案,法庭再次重新分析此行为到底有没有超出公众忍受范围。法官提出两点关键:1. 旁人没有被迫望住她,可以转头不看;2. GJ这一行为没有广告商业利润性质。此后同样有一位性工作者当街脱衣招揽性生意,被定“公众猥亵”罪名成立。法律很清醒,这样情况下的脱衣行为目的在于广告和利润。
确实,GJ直到二十多年后,还在默默无闻靠自己的力气工作靠铺草坪挣钱养家糊口,对人对我只字不提当年之勇,丝毫无广告效应。这是真实地维护自己的权利,是高贵的精神。相比之下,如今某些小丑靠当众言语行为出格之极博眼球,一夜成名,从此商业活动不断,靠出格暴富,其行为的实质才是新时代对人灵魂的“猥亵”。
此案的另一个微妙之处是,翻案是在上诉法庭,而不是在联邦最高法院。为什么?治国者前瞻伟大,如果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翻案后其实会变相促成地方立马定立by-law, 明文禁止各个地辖区域的公民这个权利。所以,女人在公众到底能否裸露上身,即没有被法律禁止,但也没有成为宪法权利。分寸把握的恰到好处。
此案96年翻案后,成为了加拿大(海洋法体系)一个著名的案例。法官在评价现时的 “公众忍受度”时,说了一番话,值得今人细读深思。
"Undoubtedly, most women would not engage in this conduct for there are many who believe that deportment of this nature is tasteless and does not enhance the cause of women. Equally undoubtedly, there are men today who cannot perceive of woman's breasts in any context other than sexual. It is important to reaffirm that the Canadian standards of tolerance test does not rely upon these attitudes for its formulation. I have no doubt that, aside from their personal opinions of this behaviour, the majority of Canadians would conclude that it is not beyond their level of tolerance."
感慨:海洋法律体系以原则为框架,以前案为法例,充满思辨,能与时俱进,这样的法制宽广睿智清醒!女人当然不都需要当街露胸,但是有这个权利和这个权利被禁止,完全是两个时代。重要的不是露不露的问题,重要的是女人可以坦然地有所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