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美 司 法 部 控 張 五 常 逃 稅
( 星 島 日 報 報 道 ) 蜚 聲 國 際 的 香 港 經 濟 學 家 張 五 常 , 涉 嫌 身 為 美 國 公 民 , 串 謀 訛 騙 美 國 稅 局 , 少 報 九 百 多 萬 美 元 ( 相 當 於 七 千 萬 港 元 ) 收 入 , 藉 此 逃 稅 。 他 昨 天 遭 美 國 司 法 部 起 訴 十 三 項 罪 名 , 若 全 部 罪 成 , 可 判 入 獄 合 共 八 十 三 年 , 兼 付 罰 款 四 百 七 十 五 萬 美 元 ( 三 千 七 百 多 萬 港 元 ) 。 張 五 常 昨 天 只 承 認 疏 忽 漏 報 收 入 , 願 意 返 美 協 助 調 查 。
美 國 聯 邦 司 法 部 經 三 年 調 查 , 昨 日 落 案 起 訴 張 五 常 十 三 項 涉 嫌 逃 稅 控 罪 , 張 氏 須 在 下 月 二 十 日 返 美 接 受 初 次 聆 訊 。
司 法 部 的 起 訴 書 指 張 氏 自 一 九 八 九 年 八 月 開 始 至 今 , 涉 嫌 串 謀 訛 騙 美 國 國 稅 局 , 包 括 在 九 三 年 至 九 八 年 間 , 向 美 國 國 稅 局 呈 交 六 項 虛 假 的 個 人 入 息 稅 資 料 ﹔ 又 在 一 九 九 五 年 至 二 ○ ○ ○ 年 間 , 向 美 國 國 稅 局 虛 報 六 項 海 外 銀 行 帳 戶 的 紀 錄 。 張 氏 妻 子 蘇 錦 玲 同 時 被 控 一 項 串 謀 罪 。
美 國 駐 港 總 領 事 館 昨 天 給 本 港 傳 媒 發 出 新 聞 稿 , 講 述 起 訴 書 的 內 容 。 據 悉 , 這 項 安 排 是 應 司 法 部 要 求 作 出 , 因 為 張 氏 是 國 際 名 人 , 他 受 檢 控 必 會 引 起 關 注 。
新 聞 稿 以 「 著 名 經 濟 學 者 與 妻 子 被 控 稅 務 罪 行 」 為 題 , 指 案 件 是 美 國 銳 意 打 擊 不 法 分 子 利 用 海 外 財 務 安 排 逃 稅 的 例 證 , 又 鳴 謝 香 港 律 政 司 國 際 法 律 科 、 香 港 警 方 商 業 罪 案 調 查 課 參 與 協 助 調 查 。
起 訴 書 列 出 張 氏 在 香 港 擁 有 多 項 業 務 , 包 括 經 營 五 十 多 個 商 業 停 車 場 , 每 年 賺 取 數 以 千 萬 美 元 收 入 ; 而 張 氏 和 妻 子 是 美 國 公 民 , 有 責 任 向 美 國 稅 務 局 申 報 海 外 收 入 , 但 他 卻 隱 瞞 不 報 。
張 五 常 又 涉 嫌 把 有 關 利 潤 , 私 下 轉 帳 到 美 國 及 世 界 各 地 投 資 , 包 括 在 西 雅 圖 等 地 購 買 物 業 。 另 外 , 在 一 九 九 五 年 至 二 ○ ○ ○ 年 間 , 張 氏 並 未 有 遵 守 美 國 的 稅 務 法 例 , 如 實 呈 報 海 外 銀 行 帳 戶 紀 錄 。
聯 邦 執 行 助 理 檢 察 官 John Hartingh 表 示 , 張 五 常 面 對 的 指 控 , 屬 嚴 重 逃 稅 罪 行 , 其 中 虛 報 海 外 銀 行 帳 戶 控 罪 的 刑 罰 最 重 , 一 經 定 罪 , 每 項 控 罪 可 被 判 監 十 年 及 罰 款 五 十 萬 美 元 ﹔ 若 所 有 罪 名 成 立 , 最 高 可 被 判 監 達 八 十 三 年 , 兼 罰 款 四 百 七 十 五 萬 美 元 。
張 五 常 承 認 對 美 國 稅 務 條 例 並 不 熟 悉 , 故 疏 忽 漏 報 了 自 己 單 獨 持 有 的 公 司 收 入 , 但 不 承 認 刻 意 逃 稅 , 又 聲 稱 他 不 知 道 在 港 交 稅 後 , 還 要 在 美 國 交 稅 。
他 說 ﹕ 「 無 限 公 司 原 來 雖 然 一 個 仙 也 沒 有 付 出 , 但 付 完 香 港 稅 還 要 付 美 國 稅 , 這 個 我 不 知 , 若 我 知 道 便 會 轉 有 限 公 司 , 只 須 花 數 千 元 便 成 , 律 師 也 沒 有 向 我 說 ﹗ 」
他 表 示 , 其 中 一 家 涉 案 公 司 所 買 農 地 及 股 票 , 是 屬 於 母 親 的 , 但 以 不 記 名 股 票 ( bearing share ) 的 形 式 持 有 , 即 誰 持 有 該 股 票 誰 就 是 公 司 負 責 人 。 但 他 強 調 , 他 並 非 持 有 人 , 不 應 由 他 負 責 , 至 於 誰 是 持 有 人 , 他 只 透 露 是 親 戚 。 至 於 母 親 饋 贈 的 二 百 萬 美 元 金 額 , 他 認 為 沒 有 理 由 要 納 稅 。
他 指 美 國 司 法 部 向 他 要 求 , 若 他 願 意 認 罪 , 會 撤 銷 其 太 太 的 控 罪 。 他 認 為 , 此 舉 是 對 美 國 憲 法 的 侮 辱 。
2003/1/30
張 五 常 ( 右 ) 與 妻 子 蘇 錦 玲 ( 左 ) 昨 日 一 同 召 開 記 者 會 , 否 認 刻 意 在 美 國 逃 稅 。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 星 島 日 報 報 道 ) 蜚 聲 國 際 的 香 港 經 濟 學 家 張 五 常 , 涉 嫌 身 為 美 國 公 民 , 串 謀 訛 騙 美 國 稅 局 , 少 報 九 百 多 萬 美 元 ( 相 當 於 七 千 萬 港 元 ) 收 入 , 藉 此 逃 稅 。 他 昨 天 遭 美 國 司 法 部 起 訴 十 三 項 罪 名 , 若 全 部 罪 成 , 可 判 入 獄 合 共 八 十 三 年 , 兼 付 罰 款 四 百 七 十 五 萬 美 元 ( 三 千 七 百 多 萬 港 元 ) 。 張 五 常 昨 天 只 承 認 疏 忽 漏 報 收 入 , 願 意 返 美 協 助 調 查 。
美 國 聯 邦 司 法 部 經 三 年 調 查 , 昨 日 落 案 起 訴 張 五 常 十 三 項 涉 嫌 逃 稅 控 罪 , 張 氏 須 在 下 月 二 十 日 返 美 接 受 初 次 聆 訊 。
司 法 部 的 起 訴 書 指 張 氏 自 一 九 八 九 年 八 月 開 始 至 今 , 涉 嫌 串 謀 訛 騙 美 國 國 稅 局 , 包 括 在 九 三 年 至 九 八 年 間 , 向 美 國 國 稅 局 呈 交 六 項 虛 假 的 個 人 入 息 稅 資 料 ﹔ 又 在 一 九 九 五 年 至 二 ○ ○ ○ 年 間 , 向 美 國 國 稅 局 虛 報 六 項 海 外 銀 行 帳 戶 的 紀 錄 。 張 氏 妻 子 蘇 錦 玲 同 時 被 控 一 項 串 謀 罪 。
美 國 駐 港 總 領 事 館 昨 天 給 本 港 傳 媒 發 出 新 聞 稿 , 講 述 起 訴 書 的 內 容 。 據 悉 , 這 項 安 排 是 應 司 法 部 要 求 作 出 , 因 為 張 氏 是 國 際 名 人 , 他 受 檢 控 必 會 引 起 關 注 。
新 聞 稿 以 「 著 名 經 濟 學 者 與 妻 子 被 控 稅 務 罪 行 」 為 題 , 指 案 件 是 美 國 銳 意 打 擊 不 法 分 子 利 用 海 外 財 務 安 排 逃 稅 的 例 證 , 又 鳴 謝 香 港 律 政 司 國 際 法 律 科 、 香 港 警 方 商 業 罪 案 調 查 課 參 與 協 助 調 查 。
起 訴 書 列 出 張 氏 在 香 港 擁 有 多 項 業 務 , 包 括 經 營 五 十 多 個 商 業 停 車 場 , 每 年 賺 取 數 以 千 萬 美 元 收 入 ; 而 張 氏 和 妻 子 是 美 國 公 民 , 有 責 任 向 美 國 稅 務 局 申 報 海 外 收 入 , 但 他 卻 隱 瞞 不 報 。
張 五 常 又 涉 嫌 把 有 關 利 潤 , 私 下 轉 帳 到 美 國 及 世 界 各 地 投 資 , 包 括 在 西 雅 圖 等 地 購 買 物 業 。 另 外 , 在 一 九 九 五 年 至 二 ○ ○ ○ 年 間 , 張 氏 並 未 有 遵 守 美 國 的 稅 務 法 例 , 如 實 呈 報 海 外 銀 行 帳 戶 紀 錄 。
聯 邦 執 行 助 理 檢 察 官 John Hartingh 表 示 , 張 五 常 面 對 的 指 控 , 屬 嚴 重 逃 稅 罪 行 , 其 中 虛 報 海 外 銀 行 帳 戶 控 罪 的 刑 罰 最 重 , 一 經 定 罪 , 每 項 控 罪 可 被 判 監 十 年 及 罰 款 五 十 萬 美 元 ﹔ 若 所 有 罪 名 成 立 , 最 高 可 被 判 監 達 八 十 三 年 , 兼 罰 款 四 百 七 十 五 萬 美 元 。
張 五 常 承 認 對 美 國 稅 務 條 例 並 不 熟 悉 , 故 疏 忽 漏 報 了 自 己 單 獨 持 有 的 公 司 收 入 , 但 不 承 認 刻 意 逃 稅 , 又 聲 稱 他 不 知 道 在 港 交 稅 後 , 還 要 在 美 國 交 稅 。
他 說 ﹕ 「 無 限 公 司 原 來 雖 然 一 個 仙 也 沒 有 付 出 , 但 付 完 香 港 稅 還 要 付 美 國 稅 , 這 個 我 不 知 , 若 我 知 道 便 會 轉 有 限 公 司 , 只 須 花 數 千 元 便 成 , 律 師 也 沒 有 向 我 說 ﹗ 」
他 表 示 , 其 中 一 家 涉 案 公 司 所 買 農 地 及 股 票 , 是 屬 於 母 親 的 , 但 以 不 記 名 股 票 ( bearing share ) 的 形 式 持 有 , 即 誰 持 有 該 股 票 誰 就 是 公 司 負 責 人 。 但 他 強 調 , 他 並 非 持 有 人 , 不 應 由 他 負 責 , 至 於 誰 是 持 有 人 , 他 只 透 露 是 親 戚 。 至 於 母 親 饋 贈 的 二 百 萬 美 元 金 額 , 他 認 為 沒 有 理 由 要 納 稅 。
他 指 美 國 司 法 部 向 他 要 求 , 若 他 願 意 認 罪 , 會 撤 銷 其 太 太 的 控 罪 。 他 認 為 , 此 舉 是 對 美 國 憲 法 的 侮 辱 。
2003/1/30
張 五 常 ( 右 ) 與 妻 子 蘇 錦 玲 ( 左 ) 昨 日 一 同 召 開 記 者 會 , 否 認 刻 意 在 美 國 逃 稅 。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